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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价格能否作为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依据?

案例:A 上市公司持有非上市公司B 公司股权1 亿股,A 公司将该股权投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X1 年,A 公司聘请 C 评估机构对其持有的B 公司股权进行评估。C评估机构仅以阿里司法拍卖平台20X1年涉及 B公司股权交易的平均成交价格为基础确认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4 亿元。A 公司采用该评估结果, 并由此产生了1.2 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进行的股权交易,能否作为相关股权公允价值的计量依据?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是当前市场情况下的有序交易。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不包括被迫清算和抛售。企业在判断一项交易是否为有序交易时,通常应当结合交易发生的频率、价格波动幅度、交易原因等信息,运用专业判断对交易行为和交易价格进行分析。企业判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不是有序交易的,在以公允价值计量该资产或负债时,不应考虑该交易的价格,或者应赋予该交易价格较低权重。本案例中的司法拍卖类似于准则举例中被迫清算和抛售的情形,不属于“有序交易”。故A 公司不应以股权拍卖价格为主要依据来计量其公允价值。A 公司应优先考虑以其他方式获取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的价格。但如果只能以股权拍卖价格为基础计量其公允价值,则应当对该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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