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主要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工程设计服务。A公司联合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揽市政工程 EPC 项目。A 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合同谈判、 文件提交和接收资料等相关事务,以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职责分工方面,牵头单位负责设计部分所有工作内容,不承担主要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主体 工程的建设义务,对设计部分承担主要责任,对施工部分承 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部分所有内容及后续施工进 度款结算,对施工部分承担主要责任,施工部分完成后直接向业主方交付;联合体成员之间相对独立,内部分工明确, 各自工作成果直接提交给客户,并就各自工作对业主方负责, 各自承担质量风险。财务结算方面,A 公司收取设计费和管 理费,施工方收取建筑安装工程费,A 公司无法决定整个项 目的报价。项目业主方向 A 公司支付工程款,A 公司依据合 同与施工方结算建筑安装工程款并收取发票。 问题:A 公司对 EPC 联合体总承包项目按照总额法还是 净额法核算? 2.参考意见 企业判断一项交易的收入采取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关键在于判断从事交易时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新收入准则》列 举了企业转让商品前拥有控制权的三种情形,以下对照每种 情形对案例进行分析。 情形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 转让给客户 这里分析的关键在于判断 A 公司是否承担主要责任。 2019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工程总承包 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合理确定牵头单位,联合体各方 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 目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规则层面并未规定联合体牵头单位承 担主要责任,因此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判断联合体牵头单位是 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本案例中,A 公司就设计部分承担主要责任,对施工部 分仅承担连带责任,设计方和施工方各自向业主方交付工作,并分别就各自工作对业主方负责。因此,A 公司并未承担整 个 EPC 项目主要责任及整体风险。从收费构成来看,A 公司 收取设计费和管理费,而设计费和管理费仅构成工程部分报 价,A 公司无法自主决定整个工程的报价。因此,A 公司虽 然是联合体牵头人,但并未承担主要责任,不属于取得控制权后再转让的情形。 情形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A 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以 联合体名义向客户提供服务,因此无法主导第三方代为提供 服务。 情形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 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 户 A 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彼此相对独立, 各方工作直接交付给客户,A 公司不需将其工作与其他工作 整合或组合转让给客户。 综上,A 公司虽然是联合体牵头人,但主要承担设计工 作,与施工单位各自交付工作,未承担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 主要责任和项目交付前后主要风险,亦未提供重大服务将产 品整合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联合体更像是为了满足“工 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要 求而成立主体,A 公司仅负责设计、过程管理等专项工作。 该等情况下 A 公司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A 公司收到项目 业主方的工程款中,支付给施工方的款项性质应为代收代付款。 3.相关规则 规则依据详见案例一的相关规则。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主要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工程设计服务。A公司联合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揽市政工程 EPC 项目。A 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合同谈判、 文件提交和接收资料等相关事务,以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职责分工方面,牵头单位负责设计部分所有工作内容,不承担主要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主体 工程的建设义务,对设计部分承担主要责任,对施工部分承 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部分所有内容及后续施工进 度款结算,对施工部分承担主要责任,施工部分完成后直接向业主方交付;联合体成员之间相对独立,内部分工明确, 各自工作成果直接提交给客户,并就各自工作对业主方负责, 各自承担质量风险。财务结算方面,A 公司收取设计费和管 理费,施工方收取建筑安装工程费,A 公司无法决定整个项 目的报价。项目业主方向 A 公司支付工程款,A 公司依据合 同与施工方结算建筑安装工程款并收取发票。 问题:A 公司对 EPC 联合体总承包项目按照总额法还是 净额法核算? 2.参考意见 企业判断一项交易的收入采取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关键在于判断从事交易时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新收入准则》列 举了企业转让商品前拥有控制权的三种情形,以下对照每种 情形对案例进行分析。 情形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 转让给客户 这里分析的关键在于判断 A 公司是否承担主要责任。 2019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工程总承包 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合理确定牵头单位,联合体各方 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 目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规则层面并未规定联合体牵头单位承 担主要责任,因此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判断联合体牵头单位是 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本案例中,A 公司就设计部分承担主要责任,对施工部 分仅承担连带责任,设计方和施工方各自向业主方交付工作,并分别就各自工作对业主方负责。因此,A 公司并未承担整 个 EPC 项目主要责任及整体风险。从收费构成来看,A 公司 收取设计费和管理费,而设计费和管理费仅构成工程部分报 价,A 公司无法自主决定整个工程的报价。因此,A 公司虽 然是联合体牵头人,但并未承担主要责任,不属于取得控制权后再转让的情形。 情形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A 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以 联合体名义向客户提供服务,因此无法主导第三方代为提供 服务。 情形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 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 户 A 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彼此相对独立, 各方工作直接交付给客户,A 公司不需将其工作与其他工作 整合或组合转让给客户。 综上,A 公司虽然是联合体牵头人,但主要承担设计工 作,与施工单位各自交付工作,未承担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 主要责任和项目交付前后主要风险,亦未提供重大服务将产 品整合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联合体更像是为了满足“工 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要 求而成立主体,A 公司仅负责设计、过程管理等专项工作。 该等情况下 A 公司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A 公司收到项目 业主方的工程款中,支付给施工方的款项性质应为代收代付款。 3.相关规则 规则依据详见案例一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