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及相关问题 A公司原本从事新能源发电业务,自20X0年起开始实施战略转型,经营模式逐渐向新能源电站开发-建设-出售业务、新能源发电资产管理、新能源产业基金等业务拓展。A公司成立股权管理部,制定《资产出售管理办法》,每年制定年度电站出售计划和预算,已将三批电站出售计划纳入20X1年和20X2年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20X2年,A公司经营范围变 更为“新能源电站和智能微网的投资、建设、运营、出售” 等业务。 A公司申请新能源项目核准时,通常将项目核准至项目 所在地注册的子公司名下,因此出售电站体现为出售电站子 公司的股权。20X1年,A公司对外转让三家全资电站子公司 股权,获取转让收益5亿元,列报为经常性损益。 问题:A公司能否将电站子公司股权处置损益列入经常 性损益? 2.参考意见 对于新能源发电等特定行业,以股权出售的形式实施出售资产是存在商业合理性的。如有证据表明电站出售业务是 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并非偶发性的,电站 出售收益可列报为经常性损益。 本案例中,A公司通过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形式实现对电 站资产的处置。在判断处置损益是否构成非经常性损益时,不能简单认为处置公司股权产生的损益一概属于非经常性 损益,而要穿透股权形式,根据项目公司所涉基础资产性质 和类别,分析该转让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是否具有偶发性。 A公司将电站出售纳入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如果电站建设目的即为了出售,电站实质是存货性质,出售电站属于 A公司的常规业务,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具备可持续经营 能力,且A公司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为常规业务,A公司经常通过这种方式获利,则可以将股权处置损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3.相关规则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 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 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 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值产生的收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 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1-26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 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应以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依据,考虑其定义中的三个要素,即“与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 “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以及“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 利能力”,同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考列举项目,进行 综合判断,而不应简单地把解释1号中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 经常性损益,或者把解释1号中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不属于 非经常性损益。 小结 非经常性损益作为财务报告项目,旨在向报表使用者揭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帮助报表使用者对 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同时,非经常性损 益也是公开发行证券、撤销风险警示的重要监管指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列举了判断是 否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时应考虑的要素,以及判断时需要注意 的事项,特别强调需要结合自身业务实际情况以及对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影响综合考虑。实务中除结合相关规定对是否属 于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判断以外,还要注意按照《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 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