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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户同时发生廉价销售和廉价租赁的会计处理:企业向客户打折销售商品,同时免租金向客户租赁房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2X22 年1月1日,A 上市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合同,约定由 A 公司租赁 B 公司的房屋,租赁期为15年,租赁期内免租金。同时,A 公司对 B 公司的房屋进行改造后,专门用于生产 X 商品。A 公司在租赁期内生产的 X 商品优先销售给 B 公司,多余的 X 商品再向其他客户销售。A 公司每年向 B 公司销售 X 商品的数量不固定,由 B 公司当年的需求决定。X 商品有公开的市场价格,A 公司向 B 公司销售 X 商品的价格为市场价格的70%。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A 公司对于上述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本案例应当结合交易的商业实质从两方面考虑相关的会计处理,一是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是否包含租赁,二是 A 公司向 B 公司销售商品的交易对价是否公允。如果合同满足租赁的定义,即 B 公司向 A 公司转移了未来15年内对房屋使用权的控制;且 A 公司向 B 公司销售 X 商品的交易价格的定价基础为公允的市场价格、打折部分(即市场价格的30%)对应的租金费用和现行的租赁市价基本一致,那么案例中的交易实质上为 A 公司以市场价格向 B 公司销售 X 商品,同时向其支付销售收入的30%作为房屋租金。会计上应将销售 X 商品和房屋租赁作为两项交易进行处理,一方面,A 公司向 B 公司销售 X 产品按市场价格全额确认收入;另一方面,由于 A 公司每年向 B 公司销售 X商品的数量不固定,销售收入的30%构成可变租赁付款额,且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因此不纳入租赁负债计量,而是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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