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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担保合同预计负债转回的会计处理:相关预计负债能否以资产负债表日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为由进行 转回?

问题10【违规担保合同预计负债转回的会计处理】:相关预计负债能否以资产负债表日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为由进行转回? 案例:A公司存在对控股股东B公司的违规担保,截至20X2年末B公司对相关违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30亿元。20X3年1月,B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被受理,20X3年12月,B公司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X4年1月,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在该草案中B公司对其所负债务100%清偿。20X3年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拟将20X4年1月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视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据此全额冲回前期计提的大额预计负债并确认损益。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明确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债务,在其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期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第一,本例中法院在受理批准B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后,于20X3年12月31日,A公司仍然无法可靠判断重整协议能否通过裁定、重整债务的清偿能否顺利实施。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而非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不属于期后调整事项;第二,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第八章8-02,债务重组协议明确规定了偿债条件的,在相关债务未按规定偿付之前,相关金融负债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本例中B公司并未履行重整计划相关的偿债约定,例如现金偿付、股权划转、债权划转等,因此A公司关于预计负债的现时义务并未解除,不应当全额冲回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并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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