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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形成损益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问题:公司是否能将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对外投资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核算?

案例:A公司贸易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100%,毛利率为4%,对公司利润的贡献较少,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财务性投资。A公司从20X0年开始开展财务性投资,并设有投资部门,但仅有个别人员从事投资业务,主要投资资管计划、ETF和国债逆回购计划等产品,以及通过基金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等。公司将投资项目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并以近年来一直将投资作为公司的主要业务,以及投资产生的收益已成为公司主要、稳定的收益来源为由,将持有投资项目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处置后的投资收益均作为经常性损益核算。公司是否能够将上述投资项目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核算? 分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司公告第1号》) 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有关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 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应考虑三个要素,即“与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以及“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本案例中,A公司未将投资业务相关收益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原因是其将投资业务认为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在判断一项业务是否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时,通常应综合考虑其业务模式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具有稳定的业务团队并具备匹配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A公司虽设有投资部门,但部门规模一直较小,投资业务模式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均不稳定。投资部门仅负责项目的开发,包括考察、谈判、评估和报批工作,并不参与决定项目资金的具体投向与后续使用,公司的投资活动与一般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亦无明显区别,公司以投资业务是其主营业务为由,将相关损益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明显不合理。A公司应当将投资业务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处置时产生的投资收益列报为非经常性损 益,如实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经营不善,依赖投资收益盈利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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