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 公司是一家软件技术开发公司,于 2020 年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2021 年之前 A 公司一直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技术开发收入。2021 年开始,A 公司将技术开发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完工百分比法变更为客户验收后一次性确认收入,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和披露。A 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业在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本案例中,A 公司披露其只有在软件开发完成后交于客户,客户才能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且客户在履约过程中无法控制在建的商品。同时,根据合同安排,A 公司只有在开发完工并向客户交付,客户验收完成后才能取得货款,无法在履约过程中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所以 A 公司于 2020 年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时,软件技术开发业务的收入确认已不满足时段法的确认条件,因此 2020 年公司继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属于会计差错,2021 年调整收入确认方法应当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作为会计政策变更的依据不充分。